生活┃造假共同生活的亲属齐陷犯罪泥淖

来源:杏彩体育靠谱吗    发布时间:2024-08-21 11:58:10
  家庭成员之间在日常生活和经济事务中的相互扶持、同舟共济一直被视作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是,这种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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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成员之间在日常生活和经济事务中的相互扶持、同舟共济一直被视作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是,这种传统美德和亲情一旦被家庭中某些心术不正的人利用,甚至卷入知识产权犯罪活动中,便会给自己乃至整个家庭造成巨大的伤害。

  本期所讲述的案例——孟某和李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便是一起亲属共同造假、被定罪处罚的典型案例。

  美国海宝公司是第5269091号注册商标“Hypertherm”、第4135098号注册商标“H”和第4135099号注册商标“H”的专用权人。这三个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分别为等离子体弧切割机,等离子电弧切割器、激光器、喷嘴及其零部件用的电子控制器等,等离子电弧切割器、喷嘴、等离子电弧切割机漩涡圆环等。

  2015年12月17日,孟某及妻子张某将T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孟某的父亲孟某国,并让孟某的妹夫李某实际经营T公司,从而方便孟某继续以T公司的名义从事假冒美国海宝公司上述注册商标的犯罪活动。

  2016年11月14日,公安机关按照每个用户人提供的线索,在T公司门前将孟某抓获,同时对掌握的假货生产点和存储点进行了搜查。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总价为59300元。另外,孟某在2016年9月以T公司的名义往广州销售了一批价格为12486元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上述事实有查获的孟某手机信息、T公司的收款收据、物流单据、搜查笔录和录像、扣押物品清单和照片、商标权人的鉴定证明、孟某和李某的陈述、证人证言等形成的完整证据链予以证明。

  其一,公安机关抓获孟某时查获并扣押其所使用的手机,并按法律规定制作了扣押清单,相关侦查人员、见证人在扣押清单上签了字,并注明了孟某拒绝签字的事实。该扣押程序合法有效,结合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多位证人的证言能证明被扣押的手机确为孟某所有和使用。虽然后来该手机被孟某趁侦查人员不注意摔毁,但公安人员通过技术方法从中获取的大量涉案数据仍旧能作为本案的证据。

  其二,孟某辩称李某为T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孟某不参与T公司的经营管理,只偶然提供个人的帮助,因而与公诉机关指控的行为无关。该辩解与本案中的手机供货信息、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以及多位证人证言形成的证据链不符,不能成立。

  其三,根据T公司的章程规定,股东才是该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孟某国是该公司的唯一股东。公诉机关指控的行为并非由T公司的决策机构实施,而是以孟某和李某的名义实施的,故应认定为孟某和李某的个人行为。

  法院认定孟某和李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人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属于共同犯罪,且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最大的作用。被告人孟某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不能从轻处罚,且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依法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对孟某的罪行前后供述有反复,最终仍未能如实供述,依法不能从轻处罚。

  最终,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孟某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与前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六万元。李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李某原本可以被判处缓刑,但由于其数次翻供,最终获实刑。

  从亲属那里获取发家致富的经验,是中国万千家庭共同依赖的习惯和遵循的路径。但在此过程中,当事人一定要擦亮自己的双眼,确认是一条合法勤劳致富的道路,而不是期盼天上掉馅饼或攫取他人劳动成果的歪门邪道。

  本案中,李某作为孟某的妹夫,被孟某带上了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不归路。案发后,李某虽然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但对孟某的罪行诸多遮掩,前后陈述不一致,各种反复,希望帮助其脱罪。在朴素的亲情与理性的法律之间,李某天真地选择了前者,李某未曾深思的是,孟某将T公司股权转让给父亲孟某国以及让李某作为T公司实际经营人的安排,目的是有朝一日遭受犯罪指控时,将责任推给T公司,并让李某成为替罪羔羊。也就是说,无论是从情感上还是法律上,孟某都未曾顾及李某的利益,甚至连自己的父亲都加以利用。试想,如果本案被认定为T公司的单位犯罪,那么,孟某国作为T公司唯一的股东和主要负责人,须承担对应的刑事责任。

  因此,面对共同生活的亲属的蛊惑,面对从事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巨额利润诱惑,当事人不仅应当坚决,而且要劝说共同生活的亲属放弃犯罪的计划和活动,避免大家一起滑入共同犯罪的泥沼,使亲情荡然无存、家庭支离破碎。

  《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一)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二)不具有悔罪表现的;(三)拒不交出违法来得到的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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